三个被批准的例外,诠释着法治的“刚”与“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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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这篇稿子么?
被判缓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范某
因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乐清市
被乐清市检察院监督发现
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其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就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
那么大家就要问了,社区矫正期间确因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该怎么办呢?
你看,这不就有三个社区矫正对象
确实有需要,要经常地离开乐清活动
1
陈某,是某酒店里专职的采购员,一个星期都要去好几趟洞头、温州等地采购新鲜的海鲜。
2
王某,他的孩子在温州上学,而妻子又常年在外地工作,所以每周接送孩子往返温州的任务就落到了他头上。
3
徐某,是开货拉拉维生的,离开乐清到其他地方拉货送货更是家常便饭。
别急,社区矫正法早就为此类情形提供了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
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因此,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王某、徐某,确因工作、生活“刚需”而不得不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经他们提出申请,乐清市司法局经过调查后,分别于2021年3月、4月、6月,根据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对他们的申请予以批准,因此他们在批准后的6个月内离开乐清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
几个月过去了,这三名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有遵守监管规定呢,工作、生活有无遇到其他困难呢?7月14日,作为刑事执行监督机关,乐清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市司法局的陪同下,走访这三位社区矫正对象。
走访询问
检察官和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对三人的走访中,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询问其在社区矫正中的行为规范,核实其申请确属必要真实,并向其严肃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即使得到批准在6个月内得以跨县市区活动,但仍要按时报到活动情况。
检察机关此次参与走访,既是对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管理活动开展监督,同时也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在生活、工作中是否碰到问题,并向司法局提出,既要严格依法管理,同时又要充分对社区矫正对象因生活工作碰到的问题予以帮扶,从而让“为民司法”的理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得到充分贯彻。
文丨陈婵娅 编辑丨李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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